无知的傲慢

新年开工不久,在检答网上的一条咨询引起了不少人围观,原因不在于咨询人的提问有多么新奇,而是解答人的回答很无(qi)语(pa)。
咨询人的问题标题是,承办案件的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会议召开时能否更改个人意见?在问题内容及个人意见中,咨询人还问及到办案系统操作、案卡填录和个人意见之更改会否影响检委会决策权威性等实操细节问题。但是,我们的检答网专家即解答人针对该问题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回应,而是以“你好,此问题不归信息技术。”并像念经样重复26次予以搪塞。对此,有同仁要求“这种凑字数的解答、推托,高检院应该管管好”。
首先,咨询者的提问本身其实内含两个子问题:一是检委会系统信息填录及修改的问题,即检委会系统中基础信息能否更改,这当然属于案管或信息技术类问题;二是办案实践争议问题,即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对自己所承办案件讨论过程中能否发表和自己提请讨论前承办意见不同的意见,这自然属于业务实操问题。
其次,关于问题一,由于我们确实不了解情况,不予置评。但是,解答人简单以“此问题不归信息技术”为由“刷屏”式拒绝回答,傲慢之余是否真的有读懂提问人的“真正问题”,恐怕值得反思。从工作灵活性角度而言,即便认为不属于自己解答范畴,起码可以给出该类问题属于何种咨询类别的指引,也较为适宜;从检答网系统完善角度而言,是否可以新增一项功能,即解答人认为咨询人所提问题不属于自己所在咨询类别的,可以手动转给其他类别的专家予以解答。
再次,关于问题二,评论人认为,检委会委员在检委会案件讨论过程中,针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当然可以发表与先前“承办意见”不同的意见,原因在于:从基本常识及办案实践角度来说,承办人针对案件的看法和判断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发现其他检委会委员的意见和分析言之有理,而自己此前对事实认定不准、对证据采信不当、对法律理解有误,在如此“指点”和“启发”之下,从而放弃先前错误或者不当的观点,进而实事求是发表新的观点,这种“自己反对自己”的做法不仅正当而且合理,这也是检察委员会(包括所有的案件讨论会)集思广益的价值所在。相反,如果此时该检委会委员在明知先前观点错误或明显不当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其按先前的意见发表,不是强人所难、阻止其纠错吗?
最后,提问人所担心的“前后矛盾”“影响检委会权威性”,完全是没必要的。如前所述,虽然作为检委会委员的承办人意见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是坚持实事求是、反对教条主义的自然结果,合情合理。同时,检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关键基础在于其讨论过程充分民主、所作的决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绝不是作为检委会委员个人观点纵向上看起来的前后一致和一成不变,否则完全背离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试想,如果检委会委员(检察官)面对自己的错误不能甚至不许及时修正,我们检察机关还有什么理由和底气去监督别人改正错误,如何实现国家法律监督?
众所周知,检答网的建设起源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建议,得到了高检院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目的在于基层的办案实践问题能够得到“专家”“上级”的权威解答,从而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能力。但是,检答网正式运行之后,身边同仁对此热情并不高,细究缘由解答质量不行是关键。类似本文提到的解答,不仅是质量而是态度问题,其实检答网上还有不少,长此以往真是让基层司法民工“寒了心”。
我们注意到,《检答网使用管理办法》(高检办发〔2019〕7号)第7条第2款要求,检答网开设专栏展示优秀咨询答疑。对此,我们建议,从奖惩并举、优胜劣汰的角度,可以在展示优秀咨询答疑的同时,通报一下非常差的答疑(类似本文提及的这种),并且对专家组成员的答疑质量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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