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父女关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事实婚姻不构成强奸?我觉得很不OK)

不完全父女关系
这两天,小王一直关注着 #高铁上父亲猥亵女儿# 事件的进展。

就在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终于发布通报:

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又是这样的结果。

01
“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10月27日下午,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即将下车的乘客小雨(化名)听到有个小女孩的声音在说“疼”。

小雨看过去,发现一个白衣小女孩坐在一黑衣男子腿上,黑衣男子不停地亲吻着小女孩,还用一只手掀起女孩的上衣,作拍打、抚摸状。

其间,女孩试图用一只手捂住男子的嘴。

乘客小雨说,女孩称呼男子邻座的两名女子为“妈妈”、“外婆”,但她们一直在玩手机,没有阻止。

随后,男子又将手伸进女孩裤子,这时候女孩对男子说:“爸爸,我疼,爸爸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全程,小女孩都表现得极为抗拒。

02
是家事,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当这起事件通报结果出来后,果然引发网友强烈的不满,热门评论纷纷对此表达异议:

大家认为,该父亲的举动明显超过亲密关系范围,仅因当事人为父女关系,即断定不构成猥亵违法,也实在太过草率了吧?

而这样的认定结果,很容易让人想起仅仅过去一个多月的 #广西北流公交车猥亵事件# 。

在当时曝光的视频中,一位女孩子试图冲向公交车后车门离开,却被一名身材壮硕的男子抓住。

视频的最后该男子将女孩强行拖拽回后排,并狠狠摔在坐位上,整个过程中车内乘客竟无一人出面制止,只有女孩歇斯底里的哭喊着。

而最终警方给出的调查通报却让人大跌眼镜:

警方的说法是这样的:

(这起事件)这是两夫妻之间的事。

他们还没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没有结婚证,但有了小孩。所以是事实婚姻。

女的不到20岁,小孩1岁多。两人合不来。

事情发生时那个女的要闹离婚,是家庭矛盾。

那个女的不肯回家,那个男的拉她回去。没有打,就只是不给下车。

可是,不管他们是什么关系,暴力就是暴力啊!难道结婚了就可以在大庭广众之下这样对待老婆了吗?

03
施暴就是施暴,不分家内家外

近几年因为多起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多机构和个人都在强调性教育的重要性,我们一遍遍和孩子说:

你的隐私部位不可以让任何人触碰,你身体别的部位如果被人触碰后让你感觉奇怪、别扭、不安全、不舒服,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是否是亲人或你认为有权威的人,都要勇敢拒绝。

如果比照高铁事件,视频中的小女孩已经用她的挣扎和反抗表达了不舒服与不愿意,但如果警方是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到底要怎么和孩子解释其实她已经做得很好?

而在广西北流事件中,暂且不提“事实婚姻”的槽点(从1994年起,“事实婚姻”就不再受到法律认可),即使在合法的婚姻,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暴力拖拽一位女性,难道说一声家事就可以听之任之了吗?

按照这个说法,如果一位女性被男子缠住、猥亵甚至试图拐卖,是不是只要对方说一句“她是我老婆/她是我女朋友”,女性就毫无招架之力了?这不就是现实版《盲山》吗?

想想实在让人发寒。

04
没有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附属品

无论是高铁事件还是公车事件,最后全都因为一句“家事”就散了。

这也难怪为什么大家都认为当地警方在和稀泥,因为他们不但没有担当起保护公民的责任,没有对事件进行更深入调查,还让受害者回到施暴者身边。

甚至在北流公车事件中,警方还非常“好心”地“劝男方不要使用暴力”。

这不就等于是在说:除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你可以用任何你想用的方式对待她。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处理结果,本质上就是社会没有把婚后的女性,当做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

但孩子不是宠物或玩具,任何人都不是另一个人的附属品,我们都是一个完整的人,享受人身不受伤害的权利。

家庭不是暴力分子的庇护所。我们不能因为双方是亲属、情侣或者夫妻关系,就对暴力行为不闻不问。

05
做那个向前一步的人

也许有人会说:小王子,道理我都懂,但法律都这么规定了,我们还能怎么办呢?

我们知道,很多事件最终都会因为一句“无违法行为”而告终。

但我们真的很想多问一句:“无违法行为”就能证明他们是对的吗?

如果再深究一点,有没有一种可能是法律存在模糊地带?

再或者,有没有可能法律也会出错呢?

我们尊重法律,也尊重警方的处理结果。

但我们,仍想做一个多问一句、多做一点、多往前迈一步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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