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什么意思)

昨天,有朋友同我探讨“骗取贷款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何理解的问题。

在《刑法》中,有不少罪名是以“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的金额为立案情形之一的。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公共安全类犯罪,妨害对公司管理类犯罪,渎职类犯罪,等等。

那么,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呢?

关于这个问题,上网一搜有不少的文章论述过了。我今天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简单地聊一下吧。

如何认定或者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司法解释中还是能够找到一些相关规定。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的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这里的“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就是“直接经济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

必然损失是指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如下: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这个规定,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都做了规定,但把“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限定在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这样规定的:

本解释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毁损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在这个规定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比渎职类那个规定有所扩大,渎职类那个规定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归为间接经济损失,在本规定中归为直接经济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这一个规定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与电力设备那个规定差不多。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即“实际损失和必然损失”,且是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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